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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扑火致残 肇事老板全额赔偿
发布时间:2011-08-08 11:40: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钦元 聂一鸣)
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当事人见义勇为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杨启(私营业主)全额赔偿原告何宽平伤残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原告何宽平系一农民工,受雇于房东付某,在付某门口做工。被告杨启租用付某的住房从事化工原料生产。2010年12月27日早上,杨启的父亲正在从事生产作业时引发爆炸而致屋内着火,原告前去救火致下身烧伤。经治疗何某用去医疗费2万余元,法医鉴定何某构成九级伤残;被告杨某全部承担了何某的医疗费。因对伤残费、后续治疗费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因被告之父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爆炸去救火而致烧伤,系原告对被告进行了无因管理,被告理应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认为原告多管闲事而致其损失扩大,原告也应负一定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无因管理并非原告的“多管闲事”,而是一种见义勇为值得弘扬的行为;原告所受的损失被告理应全部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并向被告阐明法理情理,被告同意赔偿原告伤残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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