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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倒电线杠致人伤亡 属交通事故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1-08-08 14:16: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汤华巍)   近日,云南省巧家法院老店法庭审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万,超出部分驾驶员承担2万元。

    2009年12月1日,驾驶员唐某驾驶的车辆,在途经老店镇杨堡村路段时,遇到某公司在此施工,道路上空有光缆线横过,在施工人员的指挥下,唐某驾车通过该路段,因车辆颠簸挂到了光缆,拖行过程中,将与光缆连接的三根电杆扯断,造成了在电杆上作业的徐某因电杆断裂倒下被打成重伤。而此时唐某仍不知晓,直至行至前方五六公里,被从后面追上的施工人员告知时才知晓。当其赶到现场时,伤者已经死亡。因协商未果,死者的亲人将驾驶员唐某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所投保的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超出部分由驾驶员承担,共计要求二被告承担各项赔偿人民币221478.60元。而保险公司却提出本案不属交通事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交通意外事件。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意外”并非是对交通事故的否认,本案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因此,首先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依据责任划分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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