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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又诈骗 贪财男子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1-08-08 16:37:30


     光明网讯(通讯员 钱月梅 徐敏俐 李冬梅)   2010年4月,被告人刘新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缓刑,但他“伤疤”未好又忘了“痛”,如今又因诈骗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一审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1万元。

    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刘新以帮助被害人张某介绍工作需手续费用及自己工地资金周转不灵为由,虚构事实,先后骗取张某及其家人人民币3万元。2010年4月,被告人刘新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在缓刑期间,被告人刘新本应遵纪守法,诚实做人,可是他又重操旧业。2011年2月22日至3月6日间,被告人刘新以帮助被害人赵某办理保险需要手续费、请人吃饭、补缴保险金等为由,先后骗取赵某人民币20900元。2011年3月份,被告人刘新以帮助被害人办理驾驶证、营运证为由,作案16起,骗取其人民币18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新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新亲属代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新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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