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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打闹刺伤眼睛 状告学校延误治疗
发布时间:2011-08-09 09:23: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红艳 )
小学生在学校午休时玩游戏,不慎被刺伤左眼,由于老师的大意,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竟致该名学生左眼球被摘除。8月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遂川县大汾镇中心小学赔偿原告小良(化名)的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被告小军(化名)赔偿4.8万元;原告小良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原告小良与被告小军同系遂川县大汾镇寨南小学的学生,该校隶属大汾镇中心小学。2010年6月1日午休时,小良与小军等6名学生溜出教室在外玩扔竹枝游戏。玩耍时,小军不慎用竹枝刺到小良,导致廖左眼受伤。值周老师认为无大碍,故未带去医院进行检查治疗,也没有及时通知小良的监护人。一直到小良上完下午课放学回到家中后,家人发现小良不对劲,才赶忙送到个体医生处诊治。之后转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住院治疗,但因伤势严重,最后小良进行了左眼球剜除手术。经鉴定,小良左眼损伤为伤残四级。法院经审理后核定,小良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达16万余元。 另外根据调查,事发学校四周无围墙设施。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小军玩扔竹枝的危险游戏导致原告小良左眼受伤,是直接侵权人,依法应对小军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小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大汾镇中心小学对在校午休学生疏于管理,且没有围墙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尤其在事发后得知小良的伤情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也未及时通知监护人,导致廖的伤情加重,对事故的发生及小良伤情的加重存在严重过错,故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小良事发时虽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中午午休期间溜出教室玩耍,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可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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