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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安全措施酿特大火灾 一家三口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1-08-09 09:47:5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云吉)   2010年10月30日,云南省永善县溪洛渡镇佛滩村发生了一起特大火灾,烧毁室内的商品货物直接财产损失815245.71元。2011年6月14日,邓运平、邓太友、余开伟(原属同一家庭成员)被吴贡蓉和李文翠告上了法庭。

    事故发生的当天,余开伟请邓太友帮忙照看超市。邓太友锁上房门,到超市对面的坝子里与阮玉云夫妇闲聊。11时30分左右,超市着火,殃及邻家吴贡蓉和李文翠的房屋,后在消防官兵的极力抢险下,最终把火扑灭。

    随后,消防队对此次火灾的起因进行了调查,该起火灾的灾害成因一是超市内摆放了大量易燃、可燃物品,物品间距较小,火灾发展蔓延迅速,二是距县城较远,水源匮乏,风速较大,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承办法官办理此起案件时查明,到邓太友、邓运平、余开伟原系同一家庭成员,其中邓太友、邓运平系父子,邓运平、余开伟原系夫妻,起火点的房屋原属邓太友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2005年2月17日,邓运平、余开伟协议离婚。2005年2月20日,邓太友、邓运平、余开伟订立分家协议。起火点的那间超市及其货物属于余开伟所有,并且进行了变更登记,相邻的一间被烧毁的那间超市及其货物属于邓运平所有,根据消防队的责任认定为余开伟的超市为起火点,因此三被告中由余开伟承担此次火灾的主要责任。法官又考虑到李文翠和吴贡蓉明知彼此的房屋相互毗连,彼此都在经商,屋内均堆有大量易燃、可燃货物,物品间距较小,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就容易受牵连,但未采取措施排除彼此房屋之间的消防安全隐患,李文翠和吴贡蓉也有部分责任。另外由于该烧毁的房屋属于溪洛渡水电站的移民搬迁赔偿范围,李文翠和吴贡蓉能获得相应的赔偿款,因此根据此案的特殊性及余开伟也不属于故意纵火,因此在组织双方调解无果后,判决余开伟按消防认定的标准适当补偿二原告除房屋外的其他损失,及补偿吴贡蓉8万元,补偿李文翠11万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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