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口出恶语恐吓他人 致人伤残赔偿7万
发布时间:2011-08-09 10:02: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许世雄)   一农妇为替母亲出气,采用恶毒语言攻击对方,对方因受到恐吓而产生惧怕,在慌忙逃离现场时摔伤致残。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该村妇赔偿对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2000元。

    2010年9月8日,李秀芝与同村王光琼因饲养动物发生口角并相互进行抓扭。次日,李再次来到王家,声称自己的背被弄伤,要王赔偿。这时,王的女儿刘珍回家探视母亲,见李上门找其母亲扯皮,遂上前对李进行一番大骂,并以要对其“灌屎、灌尿”的恶毒语言进行恐吓。李听后十分害怕,便慌忙退到邻居张官财家的二楼,想翻过阳台,跨过围墙跳到自己儿子家,在慌乱中坠下二楼摔伤致残。

    李秀芝经住院治疗出院后,一纸诉状将王光琼、刘珍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其残疾补偿金、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王光琼、刘珍采取以非对非的方式,导致原告受到恐吓而坠楼受伤致残,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明知自己年岁较大,对危险应该遇见而没有遇见,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由两被告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7万余元,另4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