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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比“结案”更重要
作者:樊伟富   发布时间:2011-08-09 10:40:04


    案结不难,事了不易。作为法官,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做一个判断并不难,但做出的这个判断要让当事人接受、信服却很难,特别是要真正地化解老百姓的矛盾纠纷,让这个社会和谐更不易。司法为民不能只挂在嘴上,而要实实在在地体现在我们的审判工作中,要时刻关心群众疾苦,推行行之有效的司法为民措施,不走过场,不摆花架子,要实实在在地为当事人解决困难。法官在开庭、调解或接待当事人时做到:一张笑脸、一声问侯、一杯热茶。树立“以民为本,服务至上”的司法理念,倡导司法文明。

    一、公正司法

    司法公正,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要求。对人民法官而言,作出公正、权威和具有公信力的司法裁判,解决不断产生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是人民赋予的重责。法官要牢记职责,把“公正司法”镌刻在心中。坚持为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服务,始终确保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决落实各项司法为民措施,始终维护好、关心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和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做好调判结合,始终追求案结事了;遵循司法规律,始终做到与时俱进。

    民事审判工作是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利益的重要途经。看似简单的诸如离婚、财产继承、医患纠纷、相邻关系、民间借贷、拖欠工资等纠纷,婆婆妈妈、琐琐碎碎。但是,这些看起来不起眼的琐碎小事却与人民群众的个人利益和家庭和谐息息相关,如果处理不当、不公会给当事人造成伤害,同时也会给社会和谐留下隐患。

    群众利益无小事,对于涉及到老百姓的案件,应格外重视。一定要注重程序上的公正和实体上的公正,加强审判作风建设,通过良好的审判作风,及时公正处理纠纷,化解矛盾,防止矛盾的激化。这些看似小事的纠纷如果不当,个案问题可能转化为群体性问题,民事案件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非对抗性矛盾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势必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民事审判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为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用司法和谐的理念,创建和谐的民事诉讼秩序,营造和谐的诉讼环境,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结合案件的具体特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司法公正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是裁判职能的本质属性。没有司法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法院的权威也会受到影响,更谈不上社会和谐。因此,广大法官必须时刻牢记司法公正的极端重要性。要正确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既要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又要兼顾司法效率。但是,必须把司法公正摆在第一位,司法效率必须以司法公正为前提。要正确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保障作用。要正确处理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关系,既要坚持法律真实,又要尽可能使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处理实质公正与形式公正的关系,既要坚持以实质公正为根本价值,又要坚持以形式公正为基本保障。

    二、提高司法效率

    坚持司法公正优先,但必须兼顾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是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有效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则。要尽快地解决纠纷,使失去平衡的社会关系尽快恢复到稳定状态,避免矛盾因不不能及时解决而激化。要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建立科学高效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尽可能地明确从收案到结案各主要环节的期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及时审结案件,坚决杜绝人为因素的拖延,避免加重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负担。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对涉弱案件要强调快立、快审、快结。并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对弱势群体的案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切实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能够尽快得合法的到保护。

    司法效率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正如罗马古老的法谚所说的那样: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中,人们不可能为了某个争议的解决而将正常的生活置之不顾,当然,这不是和谐社会所希望的。当人们陷入无休止的争讼时,就不能为社会服务了。这样的社会不是和谐社会,不能给社会中的成员带来安逸的生活环境。所以在强调司法效率重要性的同时,更要重视提高司法效率。

    三、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

    要遵循司法规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措施,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并采取了许多便民诉讼措施。如规定人民法庭可以直接立案、巡回审判等等。法官的心中一定要装有人民,必须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防止把司法为民口号化、形式化、庸俗化。树立司法和谐理念,探索和谐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解决的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与党和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民事审判能够也必须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服务。进一步推动“司法和谐”这一重要理念的理论研究,加强和谐司法的制度建设,并自觉应用于审判实践中。

    四、换位思考、力求案结事了

    我国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及“差序有别”的文化传统之间存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的隔阂与互斥。没有一个漫长而稳定、渐进的规训、整合过程,外来的法律、法的框架及法的专业逻辑就不能对本属于人们自治、自律的日常生活空间实现较为彻底的渗透。法律未能有效统摄整合社会,或者说社会的“法化”程度不足,“依法审判”就很难在社会的一般观念层面获得足够的支持,这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如农村土地(承包、征用等)纠纷、城镇房屋拆迁纠纷、大规模的劳资纠纷、移民、非法集资等问题,均很难通过法院以划分权利义务的方式加以妥善解决。其次,公民不愿服从法院的司法命令,比如证人出庭率很低、银行电信等部门不配合法院的调查取证、诉讼保全等司法活动。再次,对法院和司法人员缺少应有的尊重,辱骂、殴打、围攻司法人员以及围堵、冲击法院(庭)现象时有发生。最后也最为关键的是,由于缺乏“既判力”历史传统,民众习惯于以申诉信访的方式挑战法院的权威和裁判的终局性,涉法涉诉上访愈演愈烈。

    在法院工作,我们经常会听到法官“ 司法为民”这句话。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成为每一位法官所应该坚持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我体会到司法为民,关键是我们在站在当事人立场上思考问题。对每一个法官来说就是要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案结事了”。不能只是生硬地从法律上作出一份裁定书,而是替当事人考虑。作为法官其实我们只是在尽自己的一点心意,努力为老百姓办点实事。倘若我们只是以自己的职权为界限,以冰冷的法律为借口,把老百姓的衣食冷暖挡在门外,那就意味着我们也把自己的一份善心、爱心和责任心挡在了外面。“司法为民”不是一句学习和倡导的口号,“司法为民”可以在我们每一天的工作中得到具体体现,关键在于我们有没有这份心,是不是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愿意不愿意实实在在地去做。

    恪尽职守秉公执法.心怀大局化解矛盾.探索钻研开拓创新,一身正气满腔热情,以智慧、心血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忠实地履行着一个人民法官的神圣职责。始终坚持: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核心在“为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人民法官,要时刻牢记审判权是人民给予的,在审判工作岗位上全心全意为人民掌好审判权,以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要正确理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重要内涵。换位思考,设身处地感受当事人心态,找出矛盾症结.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应得的利益。

    “我觉得,无论是人民法官还是共产党员,任何一种身份,都要求我站在当事人角度思考问题。虽然判决没有错,但案子结了,并不等于事情终了”是一句平常话,但却道出一名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心声,“和谐”比“结案”更重要,每个案子不但要结,更要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息事宁人的目标。

    (作者单位: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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