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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警惕网络泄愤损害司法公信力
作者:许波   发布时间:2011-08-09 14:05:44


    据悉,南昌市西湖公安分局近日召开新闻通气会,澄清网络盛传的“南昌大桥数百人自杀”谣言,发帖者蒋某华、蒋某被处以行政处罚。(2011年8月7日中国新闻网)

    当事人蔣某华因对法院案件判决不服,于是采取这种颇不理智,且对社会公众极不负责的态度和做法,竟然利用高效快捷的网络通道,蓄意以“自杀”、“跳桥”等煽动性字眼造谣惑众,以此途径和方式发泄个人不满。这种行为不仅构成了违法,损害了司法社会公信力,而且一定程度上混淆了人们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甚至于会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众所周知,网络新闻具有传播速度快、社会影响广泛的特点,少数像蔣某华这样别有用心的当事人,正是因为法院裁判不能实现其个人利益预期,不惜用炮制不实新闻以求“轰动效应”的方法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加之不少人对这种不实新闻不辨真伪,以至一传十、十传百,以讹传讹,把种种对法院的不实之辞甚至抵毁中伤当成“真理”。这已成为当前公众评判法院公正与否的最主要途径和“证据”。

    诚然,群众表达个人诉求最基本的前提是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公众利益,甚至故意扰乱社会秩序,当事人蔣某华本来完全可以通过合理、合法、正当的途径反映个人诉求,但他却恣意做出如此轻率、过激的举动,最终的结果是“搬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这种行为本身也是其个人长期不注重道德素质修养,且法制观念极端淡薄的突出表现和集中反映。

    我们应当看到,确有少数当事人完全忽视客观事实、定案证据、法律规定,把败诉原因归责、迁怒于法官,在官司败诉之后,总怀疑法官得了好处,偏袒对方。即使是公正的裁判,当事人也有不服的权利,但不是通过上诉、申诉等法律程序解决,而是采取缠诉缠访,对法院、法官进行抵制、诋毁、攻击的行为,往往还受到不明真相人群的关注、同情与支持,而法院和法官又无就每个案件的裁判根据和结果向公众做出解释的条件和能力,从而只能背负上“不公”骂名。

    长期以来,当事人对于司法公正与否的评价标准,往往是以诉讼的最终结果——即实体结果的公正与否作为主要标准,这显然有失偏颇和理性。但凡到法院“打官司”,难免就会有败诉的一方,都成为“赢家”的几率很少甚至没有,即便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有一方当事人做出较大让步,另一方当事人也最终会在某些方面有所失。试想,如果每个诉讼案件都成为“赢家”的官司,那么还有诉讼的必要吗?!

    事实上,很多人并无“打官司”的经历,对司法程序知之甚少,对当事人的评判更缺乏理性分析,这种对司法公信力的置疑一但泛化为社会公众的普遍心理,要想扭转法院失去社会尊敬、法官失去民众信任的局势将会任重而道远。因此,这种通过网络途径给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和影响,误导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和评价的行为,理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警惕,尤其是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拓宽、畅通群众监督司法的渠道,牢牢掌握舆论的主动权,使“小道消息”、“坊间传闻”无阵地、无市场,树立人民法院更为良好的司法社会公信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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