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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 一房地产公司营销经理骗财78万
发布时间:2011-08-09 14:47: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河清)   广西都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营销经理林伟聪,利用身份便利,私刻假公章,在与客户签订购房合同时,一房多卖,骗取三客户的钱款达78.1万元。最近,这个“忽悠”经理被都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林伟聪是一名“80后”,出生于广东省揭阳县,中专文化。2009年5月份,林伟聪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任广西都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营销经理,负责该公司在都安瑶族自治县开发的某楼盘商品房的销售工作。因林伟聪生活拮据,很缺钱用,就产生了通过以公司名义制造假协议书来诈骗他人钱财的念头。

    2010年7月2日,林伟聪趁到南宁开会之机,找了一制刻假公章的窝点,花了160元钱刻了两枚字样分别为“广西都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广西都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假公章,并在一家商店买了一本收款收据。

    2010年7月5日,林伟聪利用其担任公司销售部营销经理的身份便利,利用先前准备的两枚假的公章与客户黄某梅签订了某楼盘8号楼8-01号房、8-02号房的意向协议书,以及5号楼杂物房的认购协议书,并收取黄某梅20万元的诚意金、1000元的定金,后将这20.1万元收归个人使用。

    2010年8月5日,林伟聪利用先前准备的两枚假的公章与客户黄某签订了某楼盘8号楼8-01号房、8-02号房的购房合同,并收取黄某50万元的购房定金,后将该50万元的购房定金收归个人使用。

    2010年8月17日,林伟聪用同样手段与客户李某签订了某楼盘8号楼8-01号房的认购协议书,并收取李某8万元的购房定金,后将该8万元的购房定金收归个人使用。

    就这样,林伟聪一房多卖,收到三客户的钱款一共78.1万元,他将该款用于还债,炒股,还花了14.3万元购买了一辆“大众朗逸”私家车等进行个人挥霍,并将与客户签订的假协议书和假合同丢掉,只剩下与李某签订的假协议书。

    林伟聪的行为逐渐被同事发现了,事情败露后,2010年8月25日,林伟聪将剩余的48.3268万元的购房定金退还给公司。

    2010年8月26日,林伟聪在该公司经理的陪同下到都安县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广西都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补救措施,与被骗的三个客户达成了就该事件的处理协议,以解决林伟聪一房多卖留下的后遗症。

    2011年5月23日,都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法庭上,被告人林伟聪的辩护人认为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林伟聪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伟聪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假公章、假收据,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也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伟聪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利用自己作为某楼盘销售部营销经理的身份便利,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一房多卖,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些钱款并没有进入公司账户或者为公司其他人员知晓这些钱款进入林伟聪的个人账户,这些钱款一直都是私人财产,不是公款。虽然案发后,林伟聪将骗得的剩余钱款退还给公司,且公司与被骗的三个客户达成了就该事件的处理协议,但这些都是事后公司的补救行为,并不影响林伟聪诈骗的行为性质。故辩护人认为林伟聪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不能成立。法院鉴于被告人林伟聪能投案自首,且在案发后主动将部分赃款退还,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2011年6月20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伟聪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假公章两枚、收款收据一本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林伟聪退赔骗取的余下钱款297732元。

    宣判后,被告人林伟聪不服,表示要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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