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商家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如何应对
作者:董丽娟   发布时间:2011-08-09 15:20:32


    日前,味千拉面骨汤事件、达芬奇家具事件使得公众的视野再次聚焦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这些事件的发生也使公众对于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秩序产生怀疑,并极易引发民事纠纷。对此,丰台法院对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商家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案件展开专门调研,发现此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虚假宣传行为表现方式复杂。生产厂家、销售者或者广告商,为获取巨大利润或者取得优势竞争地位,通过在商品说明书、标签、标示、商品外包装,宣传册上、或者通过广告、店堂告示,店员现场介绍对商品的原产地、原材料、成份、功效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选择其商品。如夸大商品的功效;在非名牌商品上使用“中国名牌”标示;未经科学检测或相关部门确认,即宣传其商品具有某种特殊效果或者适用于某类特殊人群等。

    二、一起案件背后,可能潜在多起纠纷。未经允许,擅自在宣传中使用名人肖像,宣称某名人为其“形象大使”,使公众对其商品品质或者知名度作出错误性判断,这种行为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又侵犯了名人的肖像权;不法商家采用“搭便车”的方式,使用他人知名字号、商标,或者仿冒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包装、装璜,这种“傍名牌”、“傍洋牌”的行为,即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易引发一般民事纠纷,同时也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可能引起知识产权纠纷。

    三、消费者败诉,多因举证不力。丰台法院通过对29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此类案件进行统计发现,消费者的诉求全部或者部分得到支持的占10件,诉求被驳回的占19件。消费者败诉的案件,有其对商家的宣传产生片面性理解的原因,如将外包装上印有“中国名牌产品企业”的商品理解为“中国名牌”商品;也有宣传用语模糊,无法认定虚假宣传的原因,如 “打造安全食品的极品”,究竟是对商品现有品质之描述,还是仅表明商家所追求一种价值目标之态度,在语义上并不清晰。然而,消费者败诉的绝大多数原因,在于其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家曾做出过某种不切实际的宣传。特别是在商家进行口头宣传或者承诺的情况下,消费者常常不能提供此方面的证据。

    对此,北京市丰台法院提出,一方面,在案件审理中,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消费者损失严重而又无法提供有力证据的情况下,更应注重发挥调解的作用。另一方面应加强法制宣传,倡导理性消费。应主动与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体合作,拓展法制宣传的渠道,通过法官“以案讲法”的形式提醒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注意保留购买凭证;对于商家的口头宣传和承诺在交易时应尽量使之形成文字内容;在购买商品时,需仔细辨别“货比三家”,增强商品的识别能力,不过于依赖商家的宣传和介绍,不盲目追求名牌或洋品牌。此外,应坚持能动司法,延伸审判职能。对审判中发现的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监管机关等发送司法建议,积极督促相关监管部门通过监管手段纠正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周翔飞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