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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机钢绳脱落砸伤人 房主雇主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1-08-10 08:54: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吕志豪 吴章科)   河南省固始县农民汤龙在集镇规划区内建房,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施工队承建,工人杨如在施工中被脱落的搅拌机钢绳砸伤致残。8月8日,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定原告杨如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7626.92元,由汤龙赔偿6763元,李明赔偿40576元(含已支付6000元)。杨宽承担30%的责任,原告杨如自愿放弃,法院准予。

    法院查明,被告汤龙、李明均系固始县郭陆滩镇前楼村农民。后者从事农村个体建筑工程承包建设,无建筑资质。原告杨如系其雇员。2010年7月,被告汤龙在本镇樟柏岭街道规划区内建筑四间三层商住门面房,将建筑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李明。李明又雇佣杨宽带搅拌机参与施工。7月27日,因搅拌机操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固定搅拌机的钢绳脱落并砸伤杨如。经诊断,杨如右胫腓骨骨折、左踝关节皮肤撕脱伤。2011年3月14日,鉴定原告伤情构成九级伤残。3月15日,固始县人民医院对原告取内固定二次手术费用进行评估,费用为6692元。原告治疗期间,被告李明付给医疗费6000元;杨宽付给原告医疗费6000元,原告表示不再追究杨宽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致残,且没有故意、重大过失,因而李明应对原告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房主汤龙未按规定聘请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施工,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事故的发生系搅拌机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因而该工作人员亦存在过错,但该工作人员系受杨宽雇佣,故其责任应由杨宽承担。原告放弃对杨宽继续求偿的权利,依法应当准予;但杨宽应承担的赔偿额应从总赔偿款中扣除。综合案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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