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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产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机修工获补偿
发布时间:2011-08-10 09:33: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齐军仕)
近日,安徽省泾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通过庭前调解最终促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补偿协议。用人单位安徽钱塘钼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舒健经济补偿金、工资6700元。
原告舒健原系被告安徽钱塘钼矿有限公司机修工,双方于2008年1月建立劳动关系。2009年10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两年。2010年10月15日,被告因停产要求与原告变更劳动合同,原告未同意,被告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向原告进行经济补偿。今年5月,原告向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6月17日,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裁决书不符合法律规定,遂诉至法院。 开庭前,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经济补偿协议,被告安徽钱塘钼矿有限公司最终同意在原仲裁裁决书裁决给付原告舒健经济补偿金、工资4884.75元的基础上,再增加支付原告一个月的工资。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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