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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购2万元轮胎7年仅还200元 被判10日内还清
发布时间:2011-08-10 10:19: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永居)   8月9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成昆偿还原告骆强轮胎款218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原告骆强诉称:被告于2004、2005年左右在其汽车配件门市赊购汽车轮胎,后结算一共欠轮胎款22010元,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又外出打工几年,直到2010年左右才回来,于2010年2月22日换了欠条,后被告陆续偿还20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轮胎款2181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成昆向原告骆强赊购汽车轮胎,并于2010年2月22日立据欠原告骆强轮胎款22010元,后分别于2010年7月20 日付100元、2010年12月12日付50元、2011年1月11日付50元,尚欠21810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轮胎,并书立欠条,应承担偿还货款的义务。被告王成昆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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