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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处干部因迁坟工作受贿六万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1-08-10 09:59:00


     光明网讯(通讯员 聂一鸣)   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邹建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0年7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在侦查樟树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经理杨雪根(已判刑)受贿案中,发现樟树市鹿江办事处邹建华在为樟树市华夏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樟树市怡心花园二期工程项目的迁坟工作过程中有受贿行为便立案侦查致案情真相大白。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樟树市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樟树市怡心花园二期工程项目期间,因该工程涉及到樟树市鹿江办事处辖区内的坟墓需要迁移,该公司负责人便找到该办事处领导,要求办事处协助迁坟工作,办事处成立迁坟领导小组由被告人负责此项迁坟工作,双方达成了迁坟征地、青苗补偿等每亩按17万元共计72.7万元补偿款的协议。为了加快迁坟进度达到开发商尽快施工、尽快回报的目的,开发商彭银古(已判刑)于当年10月和12月各送给被告人邹建华人民币50000元和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邹建华退缴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开发商有求于他加快迁坟工作的情况下收受他人财物六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邹建华退清了所得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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