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GPS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刘玉珍 刘苏华   发布时间:2011-08-10 10:34:21


    【案情】

    2008年10月,彭某与赛格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由彭某缴纳购买产品费用4688元及一年的服务费1000元,赛格公司为彭某车辆安装GPS卫星定位防盗系统,并提供包括报警、遥控断油、断电、定位寻踪等在内的14项服务。2009年4月,彭某同往常一样将车辆停放在自家楼下。凌晨3时,赛格公司电话通知彭某,其车辆有人非法打火启动。彭某立即跑到阳台,发现其车辆已被启动并向广汕公路方向行驶,于是马上拨打赛格公司监控中心电话,要求立即对其车辆采取断油、断电措施。但赛格公司称:“车辆GPS防盗系统已被盗贼破坏,无法采取断油、断电措施”、“车辆亦不能定位寻踪”。

    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破,犯罪分子朱某等人亦被抓获归案。据朱某等人交代,盗车时使用了屏蔽器对GPS防盗系统进行干扰,盗得车辆后,他们已将销赃所得挥霍一空。彭某认为车辆被盗的直接原因在于赛格公司没能采取断油、断电措施的违约行为,因此在获得保险公司70%的赔偿之后,对余下的73500元损失要求赛格公司赔偿,但赛格公司认为自己没有违约,拒绝赔偿。

    【分歧】

    对于赛格公司是否违约、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赛格公司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赛格公司安装的防盗系统在汽车被盗的第一时间向彭某提供了报警服务,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功能。彭某确认车辆被非法启动后要求对车辆断电断油,但防盗系统已经被盗窃者破坏,致使无法实现后续的服务功能。这是因为朱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并不是赛格公司所能控制的。赛格公司不应对车辆被盗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赛格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负赔偿责任。彭某车辆被盗时,赛格公司无法对其断油、断电,车辆被盗后,又不能提供定位寻踪服务。赛格公司违反服务合同的约定内容,属于违约。至于朱某等人使用屏蔽器干扰防盗系统,不能构成《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因不可抗力而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免责理由,而应认定为《合同法》第121条规定的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的违约,赛格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赛格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存在客观上的违约行为。所谓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事实。根据彭某与赛格公司签订的入网协议,赛格公司应为彭某提供包括报警、断油、断电和定位寻踪等在内的14项服务。然而车辆被盗时,赛格公司仅向彭某提供了报警服务,却没能提供防盗功能中关键而又直接有效的断油、断电服务,根据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此属实际违约形态中的不完全履行。至于防盗系统被犯罪分子使用屏蔽器进行干扰,不能作为赛格公司主张自己没有违约的正当理由。屏蔽器乃盗窃分子惯常使用之作案工具,赛格公司作为经营GPS系统的服务商,完全可以合理预见该系统可能因为屏蔽器干扰而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然而赛格公司在与彭某签订服务合同时对此可能性绝口不提,致使彭某对该系统产生高度信赖,愿意花高于普通汽车报警器数倍的价格安装GPS系统。

    彭某安装GPS系统的最主要目的就是防止车辆被盗,而该系统所要防范的对象也恰恰是盗窃分子的各种犯罪行为和犯罪手段,不能仅仅因为犯罪分子使用了屏蔽器进行干扰,就认为防盗系统遭到破坏,进而得出赛格公司没有违约的错误结论。

    (二)赛格公司的违约没有免责事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免责条款。本案中,彭某既无过错,又未与赛格公司签订免责条款,而朱某等犯罪分子使用屏蔽器干扰防盗系统这一情形又在赛格公司合理预见范围之内,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17条关于不可抗力而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免责规定。

    另外,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和《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只能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即使是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债务人仍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有学者认为《合同法》第121条规定的第三人不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一个第三人,而是指与当事人一方有关系的第三人[①]。但另有学者认为如此解释过于限制了第三人的适用范围,不利于对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护[②]。在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债务人违约时,侵权人通常都是与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无关的第三人,如果此时将这些第三人排除在《合同法》第121条的第三人之外,则债务人很容易免责。此举有违《合同法》采严格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并且有可能破坏整个《合同法》采严格责任的立法体系。

    结合本案具体情形,赛格公司在能够合理预见GPS系统可能因干扰而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情况下,仍然向彭某承诺提供报警、断油、断电及定位寻踪等14项服务,之后又因为盗窃分子实施的侵权行为而导致违约。此种情形不应排除《合同法》第121条的适用。彭某既可以基于《合同法》第121条对赛格公司提出违约损害赔偿,也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盗窃分子提出侵权损害赔偿。如果彭某向赛格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则赛格公司在进行赔偿之后,可以取得彭某对朱某等盗窃分子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向朱某等追偿自己所受损失。

    注释:

    [①] 梁慧星:梁慧星教授谈合同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第150页。  

    [②] 王朝阳:论合同法第121条中“第三人”的范围。

    (作者单位: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