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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协议遭擅改 诉请退回投资获准
发布时间:2011-08-10 15:29: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钟琼)   8月9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投资合同纠纷案,判令解除原告冷小民与被告雷心虹、张华通于2009年3月5日签订的股东出资协议;被告雷心虹、张华通返还原告冷小民的出资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

    2009年3月5日,原告冷小民与被告张华通、雷心虹签订了一份《竹木制品厂股东协议》,协议约定,张华通、雷心虹投资120万元,冷小民投资30万元设立泰和县华达竹木制品厂,张华通、雷心虹占股份的80%,冷小民占股份的20%。张华通、雷心虹负责生产管理,冷小民负责产品销售,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管理,但有权审核所有开支的正常性和真实性。协议在冷小民投资资金全部到位后生效。2009年3月30日,原告冷小民交付了出资款30万元,并由雷心虹之妻和张华通共同出具了收款收据。2009年4月16日,被告雷心虹申请登记注册设立了“泰和县华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企业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雷心虹一人,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栏均为“100万元”,雷心虹和张华通在注册申请资料签名认可。公司章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公司出资人为雷心虹一人出资,出资方式为“自筹现金”,被告雷心虹在公司章程上签名认可。2009年7月5日,泰和县华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将股东由雷心虹一人变更为雷心虹、张华通二人,股份变更为雷心虹占股份的80%,张华通占股份的20%。2009年元月12日,雷心虹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了“泰和县华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2010年3月18日,被告雷心虹之妻、张华通又在华达公司原址发起设立了泰和县天溪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两人各占50%。事后,原告冷小民获悉二被告未按股东协议履行相关义务,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股东协议并返还出资款30万元及赔偿交款日至还款日的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雷心虹设立泰和县华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登记注册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登记为100万元的行为,系擅自变更协议的行为。虽其后将股东由“雷心虹”一人变更为“雷心虹、张华通”二人,股份变更为被告雷全虹占80%,被告张恕通占20%,但被告雷全虹、张华通的行为,仍属于未按股东协议履行相关权利义务的行为。被告雷心虹、张华通设立的“泰和县华达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既未向原告冷小民出具形式完备的出资证明,也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原告冷小民的姓名登记在公司章程中,并按照公司章程让原告冷小民享受股东权利,更未将原告冷小民的姓名及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且该公司业已注销,无证据可以证实系经原告冷小民同意,进行清算后办理的注销手续。在诉讼中,被告也未提交有力的证据证明原告冷小民已按照约定享受被告所设立公司的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原告冷小民与被告雷心虹、张华通签订的股东协议,因被告雷心虹、张华通的违约,并未实际履行,原告冷小民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要求解除与被告雷心虹、张华通的股东出资协议,返还出资款30万元并赔偿交款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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