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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膨胀拱翻摩托 管理单位必须“买单”
发布时间:2011-08-11 09:12:2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邹小院 晏志强)   工程建设和管理单位必须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如果给他人造成伤害,工程建设和管理单位必须担责。近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被告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晏震1.7万元。

    2009年7月23日上午,晏震驾驶摩托车路过一段水泥路时,突然与一个障碍物发生碰撞,当场摔倒受伤,导致9级伤残,住院治疗20余天。经过查看,原来这段建成不久的水泥路面,竟然因为膨胀而拱起,形成断层障碍。因索赔未果,晏震遂一纸诉状将建设单位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和管理单位江西省宜春市锦北灌区工程管理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该路段尚未通过验收,还未移交给宜春市锦北灌区工程管理局进行管理,建设单位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应当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法官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自负部分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1.7万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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