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逾期行使解除权 诉讼请求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8-11 09:30:4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先迪)   开发商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被驳回。8月10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江西天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1年10月11日,原告江西天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口头约定,原告将其开发的泰和县天虹大厦F栋三单元701号商品房一套出售给被告,房款为60000元。之后原告交付房屋,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房款,原、被告至今未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7年4月3日,原告向被告送达催告书,催促被告支付剩余房款30000元,2007年7月2日被告支付房款3000元。2007年8月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送达支付房款催告书,催促被告支付房款27000元,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该款。2011年6月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江西天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的口头协议也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因双方对支付房款的时间争议较大,原告向被告发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房款的催告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未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支付房款,原告可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逾期不行使,解除权消灭。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期限为向对方发出催告书后的三个月内。原告最后一次发出催告的时间为2007年8月7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时间为2011年6月7日,期间相隔近四年,远远超过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解除权已经消灭。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