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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灵山非法经营烟草案犯被加判缓刑“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1-08-11 11:06: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黄庆华)
“谢谢法官给我悔改的机会,我一定严格遵守在缓刑考验期间不经营烟草制品的要求。”近日,接过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的判决书,及禁止在缓刑期间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禁止令”,李尚金连声说。据悉,这是灵山法院首次以禁止缓刑人员从事特定活动的禁止令。
法庭审理查明:2005年7月至2010年9月间,李尚金在没有取得烟草专买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张某升、仇某娟、章某保购进各类香烟,然后在其经营的位于灵山县灵城镇丰江路某名酒坊处销售给李某等11人,共计出售红塔山、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共249.1条,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1348元,获利人民币5836元。2010年9月14日,灵山县烟草专买局在检查中发现李尚金涉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遂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认为,李尚金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李尚金归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的起因、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李尚金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为避免李尚金在缓刑改造期间再次非法经营烟草制品,产生新的犯罪,法院同时发出“在缓刑考验期间不准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禁止令。 一审判决宣判后,李尚金当庭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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