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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保证人 如此讨债要不得
发布时间:2011-08-11 16:10:02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欣 崔婷)   近日,江苏省睢宁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2008年5月26日,孙存良经被告人侯明介绍,以月息3%向彭明羲借款6万元,由王杰等人为借款提供担保。后因孙存良无力还款,彭明羲委托被告人侯明向王杰索要欠款。2010年6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侯明在睢宁县睢城镇天虹大道加油站附近遇担保人王杰,遂与被告人朱威以及犯罪嫌疑人朱维亚、武帅(均另案处理)计议,欲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索要欠款,并强行将王杰带上被告人侯明所驾轿车内,先后带至被告人侯明位于县城西关菜市场家中和邱集镇老家等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侯明等人持木棍对王杰进行殴打,逼迫其还款并订立还款计划。当日17时许,在王杰还款5000元并书写还款计划后将其放回。

    睢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明、朱威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侯明、朱威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明、朱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侯明、朱威宣告缓刑。最终,二被告人被依法判处上述刑罚。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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