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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员协助分餐不慎摔伤 诉至法院获赔
发布时间:2011-08-11 16:20:4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克元)
薛国梅在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院住院治疗时因协助食堂进行分餐工作,不料工作间如厕时摔伤。为此,她诉至法院索赔。日前,上海闵行区法院以各担责50%为据,作出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医院赔偿薛国梅各类损失13074.03元的一审判决。
薛国梅于2005年8月,进入该家医院进行治疗。因其病情较轻,所以在康复院可以自由活动。另外,还应院方要求,协助食堂工作人员进行分餐工作。2009年11月13日早晨,薛国梅在食堂外的卫生间内不慎摔例,造成左腿胫骨骨折的严重后果。薛国梅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她将康复院诉至法院,要求获赔各类损失3余万元。 精神病康复院辩称,康复院让其分发早点系对于患者日常生活技能的康复治疗,而非义务帮工。薛国梅摔倒的卫生间内有电灯照明,且不在食堂内。因此,薛国梅不慎摔倒属意外事件,康复院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情况比较特殊,愿意给予适当的补偿。 法院认为,薛国梅作为一名精神病人入院接受治疗,康复院理应尽到看护职责。尽管薛国梅病情较轻,可以从事一些康复锻炼,但应确保安全。综上,确认康复院对薛国梅看护不到位,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考虑到薛国梅病情较轻,非属24小时看护对象,此次摔伤系因自身不慎所致。至于薛国梅诉称的卫生间内无照明等情节,因其未提供证据,且根据当时的季节及具体时间,天色应该已亮,故对薛国梅以卫生间内无照明而致摔倒的陈述难以采信。鉴此,确认双方各担50%责任。由于后续治疗费尚未产生,难以确认,薛国梅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根据核算,薛国梅摔伤的损失计2.6万余元,康复院按上述责任应赔偿13074.03元。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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