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聂一鸣)
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欧阳明亮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黄小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欧阳明亮,男,1952年5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1975年5月10日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3年3月25日因拐卖人口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7月2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8月刑满释放。释放后被告人又与牢友厮混一起并染上毒瘾。2010年1月,被告人黄小春在朋友“龙华”的介绍下,开车到江西省新干县被告人欧阳明亮处购买毒品,因麻果质量不好,未交易。同年2月24日,被告人黄小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过程中,其提出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欧阳明亮。次日,黄小春在公安机关人员的许可和监督下,与欧阳明亮电话联系,谈好了购买麻果的价格、数量、交易时间及方式等。之后被告人欧阳明亮与刘绍平遂驾驶一辆赣AW7128昌河面包车携带2028粒麻果到樟树,在易佳客栈与黄小春进行交易时,被樟树市公安局抓获。经鉴定,218粒麻古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量为19.4923克,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量为1.0987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明亮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麻果而非法销售给他人,数量为190.607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考虑到其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对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被告人黄小春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销售给他人,数量为20.591克,其利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黄小春协助抓获欧阳明亮的行为系重大立功,可减轻处罚;其向多人贩卖毒品多次,属情节严重。另外,被告人欧阳明亮、黄小春在羁押期间,能遵守监规,有悔改表现,也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