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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不当致两龄童死亡 两医院赔偿六万元
发布时间:2011-08-15 08:58:05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件平 陈芳)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东乡县人民医院与被告东乡县岗上积镇后边村卫生所被判赔偿原告于繁荣、柯曼芬66339.2元。
原告于繁荣、柯曼芬之子小鹏(化名)于2008年7月2日晚上出现发热、咳嗽,于7月3日到东乡县岗上积镇后边村卫生所诊治。卫生所使用病毒唑0.2克、头孢呋辛钠1.15克及肌苷0.2克、维生素B6静脉滴注共用液体600毫升。次日(7月4日)继续在该卫生所治疗,使用病毒唑、庆大霉素、氨苄西林等,患儿仍发热且伴呕吐3-4次。7月5日晨5时,到东乡县岗上积镇坪塘村卫生所治疗,使用氨苄西林、头孢哌酮舒巴坦纳1.0、病毒唑等共用650毫升液体,患儿症状未缓解仍高热,体温39℃。当日上午12时15分转入东乡县人民医院儿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中枢神经系统感染;肺炎,给予输液治疗并通知病重。患儿小鹏于下午16时30分病情变化出现面色苍白、反应差、呼吸急促。16时45分出现呕吐泡沫、四肢抽搐一次,并吸出咖啡色的液体50毫升,当即给予吸氧、止痉、保持呼吸道通畅等综合抢救措施,并通知病危。后患儿抢救治疗病情仍恶化,于当晚10时55分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7月10日,抚州市医学会作出鉴定结论确认不构成医疗事故。2011年1月13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确认:小鹏主要死因系其自身疾病不断发展,进行性恶化所致,其参与度为60%;东乡县人民医院在医疗小鹏的过程中病历书写完整、抢救积极,但在静脉用药过程中,输液总量相对过多,输液成分存在不妥、输液速度过快,特别是当患儿出现呼吸急促仍双肺大量痰鸣音时仍快速补充血容量,可进一步加重心脏负荷而致病情恶化,东乡县人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过错,其过错为患儿死亡的辅助原因,其参与度定为35%;后边村卫生所在医疗小鹏的过程中,对患儿首诊为上呼吸道感染成立、行抗炎、抗病毒等治疗合理,但医方在静脉用药中其药物配伍存在不足,存在轻微过错,其参与度定为5%;坪塘村卫生所在医疗小鹏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儿小鹏在东乡县人民医院、东乡县岗上积镇坪塘村卫生所、东乡县岗上积镇后边村卫生所就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以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经抚州市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东乡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输液总量相对过多,输液成分存在不妥、输液速度过快,且该过错与患儿的死亡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被告东乡县岗上积镇后边村卫生所的医疗行为方存在静脉用药中其药物配伍存在不足的轻微过错,且该过错与患儿的死亡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东乡县岗上积镇坪塘村卫生所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综上法院酌定由被告东乡县人民医院对原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被告东乡县岗上积镇后边村卫生所对原告承担5%的赔偿责任,被告东乡县岗上积镇坪塘村卫生所不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各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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