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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货车失控致一人死亡 保险公司赔偿34万
发布时间:2011-08-16 09:26:56


     光明网讯((通讯员 聂国华)   2011年8月1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陈大毛亲属348685元;陈大毛亲属应返还被告冷有根人民币40000元。

    2011年6月2日11时50分许,冷有根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丰高线上由丰城往高安方向行驶,行至29KM+100M处时,因机动车转向故障,货车失控往左转弯右侧车厢扫到同方向在公路右边行驶的陈大毛驾驶的电动车,造成陈大毛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冷有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大毛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冷有根支付了40000元的赔偿款给陈大毛亲属。

    法院认为,被告冷有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从被告汽运公司取得了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事故的发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汽运公司存在过错,因此,被告冷有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为肇事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所以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金。原告的诉请的相关损失应依法核算。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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