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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丰一中医院院长收受经销商贿赂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8-16 17:05:1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胡锋 聂一鸣)   日前,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肖正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肖正辉在担任江西省宜丰县棠浦中心卫生院院长、宜丰县中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材经销商黄爱明、朱云辉、钟小燕、黄海和廖志勇等五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1500元,并为他们谋取利益。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肖正辉向检察机关退赔10万元;被告人肖正辉是在承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尚未掌握其有经济问题之前,主动交待了其收受药品、医用器械经销商贿赂问题的,还主动向检察机关举报了该县卫生局局长收受贿赂20000元的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正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的经营活动中,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肖正辉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并退赔了全部非法所得,因此,具有法定的减轻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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