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尊敬)
近日,江苏省睢宁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杨敏与连襟史春芳一起去修理联合收割机,但在修理铺杨敏意外被连襟史春芳的收割机轮胎炸伤,法院判令作为车主的史春芳赔偿给杨敏各项损失近万元。
2010年6月的一天凌晨,杨敏、史春芳二人的联合收割机因出现故障,一起到刘亚昌经营的收割机配件中心进行修理。杨敏到别处去购买风扇支架,当其走到从收割机上卸下来的车轮跟前时,该车轮胎突然爆炸,将其炸伤。经诊断为下颌骨骨折、肺挫伤、甲状软骨骨折。事发后,杨敏要求史春芳及刘亚昌赔偿,史春芳认为刘亚昌修理中操作不规范因起爆炸,刘亚昌认为自己还没有开始给史春芳修理轮胎,二人互相推诿均拒绝赔偿,杨敏无奈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敏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刘亚昌为史春芳卸车轮并进行了修理、二者之间已形成了修理合同关系;即使刘亚昌与史春芳之间形成了修理合同关系,也不能说明轮胎爆炸与刘亚昌修理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杨敏要求刘亚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史春芳是发生爆炸车轮的所有人,杨敏受伤亦系被其收割机的车轮胎爆炸所致,史春芳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该案案情酌定由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