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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不付余款 家具商追讨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8-17 10:37:34


     光明网讯(通讯员 葛春兰)   2011年8月1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熊明应于判决生效三日内支付原告林达公司购买家具所欠货款3万元。

    法院查明,2010年5月1日,被告熊明在原告处订购桌、椅等家具,共计货款36307元。原告方分别于2010年5月16日、23日把被告订购的家具遂至被告住所地。被告熊明在收货后,仅支付货款6307元,余款3万元至今未付。

    法院认为,被告熊明在原告林达公司处购买家具差欠货款至今未付,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熊明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此,原告林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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