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胜)
2011年8月1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小兴父母因小兴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失费的30%,即37333元人民币。
2008年10月7日早上7点许,年仅9岁的小兴(化名)在上学途中,不幸踩到道路中间的拆股裸线,造成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事发线路产权属一村小组,是村民为电排而铺设的季节性用电设施,电压为380伏。该线路由产权属供电公司的变压器上引出,并由供电公司计收电费。事发前一星期,村民曾有仕为抽水私自接通电源,但在用后没有及时切断电源,致没装漏电保护器且本已十分陈旧、老化的裸体拆股铝线带电断落掉地,造成小兴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乡、村两级组织调解,曾有仕仅赔付了小兴父母4万元。故小兴父母诉至法院,要求曾有仕、村委会、供电公司对小兴之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市供电公司称其非事发线路的产权单位且无管理责任,没有过错故不应担责,其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小兴父母未尽安全教育之责,小兴未避让掉地电线,自身也存有过错。被告曾有仕私接电源,用后又没及时切断电源,村委会作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不合格用电设施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均因对此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小兴父母以已与被告曾有仕、村委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了对被告曾有仕、村委会的起诉,这是他们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大小及原因力比例,酌定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为宜。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