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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上了“黑名单” 法院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1-08-18 16:48: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双桂)   2011年8月18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房地产公司挪用购房户按揭款纠纷案,由被告宜春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贺齐15000元。

    2002年11月20日,原告贺齐向被告宜春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个店面,约定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0.45万元。贺齐在合同签订之前已分次付了购房款5.15万元,并于2002年11月20日与中国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3万元,借款期限为五年。尔后贺齐决定一次性付清全款,不办理银行按揭,并于2003年1月3日将按揭款5.3万元付给该房地产公司,告知不办理银行按揭。该房地产公司收到贺齐的按揭款后,未经过贺齐同意就将该笔银行按揭贷款挪作他用,直至2008年1月3日才还清银行按揭全部贷款,并因其有28次逾期还贷的行为导致贺齐上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黑名单。2009年4月17日,贺齐在广东省佛山市购买一处不动产时,才知道自己在银行有不良记录,致使其无法从事贷款活动。贺齐多次找该房地产公司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该房地产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此案经承办法官多次做调解工作,该房产公司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双方最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该房地产公司当场支付1.5万元给贺齐,当事人双方终于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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