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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理由不成立 请求返还货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8-19 09:22:45
光明网讯(通讯员朱辉 张媛花)
由于发包方拖欠货款,包工方拖欠原材料供应商货款,原材料供应商多次要求被告邱火堂给付货款,被告称自己也是受害者。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拖欠货款纠纷案件。
2001年,被告邱火堂承包工程,向原告乐河南购买工程所需的沙石,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条。被告共付款12000元,余欠76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邱火堂承包东乡县看守所建设工程期间向原告乐河南购买沙石,尚欠沙石款7650元属实,应予支付。原、被告双方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第六十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被告主张欠原告的沙石款已基本付清,只差几百元,并陈述除原告提供的收货收条外,另有一张结算欠条因2008年已基本结清欠款,便将欠条收回撕毁,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据此判决被告邱火堂返还原告乐河南沙石款7650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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