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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推车车把刺入小工腹部致残 三方过错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1-08-19 10:39: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胜)
2011年8月1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由被告邹建平赔偿原告钟志新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的50%计人民币13242元(已付2700元);被告刘小海赔偿35%计人民币9270元(已付1500元)。
邹建平与刘小海口头约定,邹建平承包刘小海的房屋的水泥浇注工作。钟志新由邹建平雇请为刘小海建房浇注楼面做小工,2009年6月20日,钟志新在用手推车时,因推车装载水泥沙太重,推车车把向后急退,刺入钟志新腹中,当即送往丰矿总医院治疗,于2009年6月30日出院。经法医鉴定,钟志新为九级伤残。住院期间共用去医疗费5396元,其中刘小海支付1500元,邹建平支付2700元,其余钟志新垫付。之后双方为赔偿金额起争执,故钟志新诉至法院,要求刘小海、邹建平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钟志新在推手推车时没有尽到相关安全义务,造成腹部受伤,原告的该重大过失行为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认定原告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存在重大过失。被告邹建平应对其雇员钟志新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身体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浇注楼面的发包人被告刘小海,在明知被告邹建平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未尽审查义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其主观上具有选任的过失,客观上实施了有过失的选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应对被告邹建平承担的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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