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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识六天“闪婚” 不满妻子学美容又闪离
发布时间:2011-08-23 10:13: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朱辉)   原、被告相识不到一周就“闪婚”,因性格不合,夫妻之间争吵不到。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婚姻纠纷案。

    2010年2月13日,原告陈金金与被告乐岱岷经媒人介绍相识,同月19日举行订婚仪式,被告付给原告彩礼款40000元,打送亲属4700元,金戒指一枚,衣服一套,次日自愿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尚未生育子女。2010年4月26日晚,因被告不满意原告在务工地的美之源美容店学美容,双方发生争吵并动手打架,原告受伤后向武义县公安局白洋派出所报了警并陈述了事情经过,原告回东乡后,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债务。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因彩礼返还未达成一致意见致调解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金金与被告乐岱岷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属实。后因被告不满意原告的工作产生矛盾,相骂打架,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其离婚。原、被告结婚时间短,且因给付几万元彩礼造成被告生活困难,原告依法应酌情返还。金戒指衣服属赠与财产,依法不予返还。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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