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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货车撞伤致残 电动车主获赔22万元
发布时间:2011-08-23 13:37: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甘万清)
2011年8月2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依照交强险的规定付给原告邦永根人民币120000元;由被告余志远赔偿99703元(已付30374元)。 2011年1月24日下午17时30分,余志远驾驶货车在丰城工业园园区公路,由工业园往搅拌站方向行驶,行至丰城工业园维纳斯地段时,将骑电动车的邦永根撞倒,造成邦永根受伤、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尔后,邦永根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住院31天,医疗费用为30374元(该款由余志远支付)。经交警部门认定,余志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邦永根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邦永根已构成七级伤残,占全残的40%,颅脑修补费用为32000元,住院期间陪护人员为1人,出院后全休4个月。事发后,双方经协商无果,故邦永根诉至法院,要求余志远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21723元。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审查,合法有效,余志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对被告余志远造成原告邦永根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原告邦永根诉请的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赔偿金额应依法核定。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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