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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替父作担保 法院判决偿还借款21万
发布时间:2011-08-24 14:10: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彦)
湖南省湘潭县射埠镇的陈俊因在父亲向别人出具的一张借条上的担保人一栏里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被告上法庭,并被法院判决还款21万元。
2008年11月20日,陈俊的父亲陈立新找李铁良借了21万元,陈立新出具了一张借条,年满22岁的陈俊作为担保人在这张借条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同时还有见证人刘虎的签字。3个月后,陈立新一直没有还钱,李铁良在催要无果后两次找到陈俊,要求她履行保证责任,陈俊却始终逃避。2011年2月,李铁良向法院起诉陈立新,后又申请撤诉。2011年6月,李铁良又将陈俊告上法庭,要求陈俊承担保证责任,返还借款21万元。 开庭当天,陈俊仍然采取回避态度,并未出现在法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后认为,李铁良与陈立新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陈立新向李铁良出具的借条和陈俊在担保人一栏的签名合法有效,陈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债主的李铁良既可要求借款人陈立新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担保人陈俊承担全部保证责任,遂依法判决陈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李铁良21万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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