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其明)
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呼伦贝尔市铂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合计1171097.79元,并支付该款项的利息损失30891.00元;被告给付原告担保费2.5万元;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万元。
2009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保证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向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由衽向其贷款本金100万元,期限自2009年5月18日至2010年5月17日,担保费用2.5万元。同时,双方还约定,在原告改选保证义务代被告清偿债务后,即取得代位求偿权;在被告未履行或未了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被告按合同规定的担保金额10%支付违约金。2009年5月18日,原、被告分别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被告取得借款100万元。此后,因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便以保证人的身份于2009年12月29日向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建设农村信用合作社支付借款利息61173.95元、2010年6月25日支付借款利息63281.04元、2010年9月28日支付借款利息46642.80元,并将借款本金100万元偿还。原告按约全面履行了保证义务。代被告共计偿还了借款本息1171097.79元。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委托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期清偿借款本息,原告依约履行保证义务后,由此而取得了担保追偿权,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