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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欠货款 投资人承担补充责任
发布时间:2011-08-24 15:02:43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先迪)
拖欠货款不归还,个人独资企业依法担责,卖合同投资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011年8月23日,江西泰和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刘厦诉被告泰和县华谊制管厂买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泰和县华谊制管厂三日内支付原告刘厦货款4万元;被告李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厦一直从事钢材生意,2011年3月14日,原告根据被告泰和县华谊制管厂的要求,送一批钢筋至该厂,货款计50000元,泰和县华谊制管厂投资人李术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款事实;2011年4月22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又送一批钢筋至该制管厂,货款计20000元,被告也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欠款事实。其后,被告陆续支付了30000元,剩余欠款40000元一直未支付。原告于2011年7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泰和县华谊制管厂欠原告货款70000元,有原告提供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原告刘厦承认被告泰和县华谊制管厂已支付30000元货款,被告亦予以认可。被告泰和县华谊制管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李术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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