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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拍摄引纠纷 “色友”起诉赔偿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8-24 15:14:23


     光明网讯(通讯员 肖兴农 郑尚龙)   原告应邀前往“中秋赏月晚会”拍摄,但未经组织方的授权,而且在参赛队伍表演完之后,原告仍然继续拍摄,此举遭到晚会组织方唯一授权拍摄的被告方阻拦,并为此大打出手,导致原告受伤。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但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连兵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2010年中秋节前,高家岭镇政府决定举行第二届群众“中秋赏月晚会”,由镇文化站牵头组织实施,镇文化艺术协会组织各表演队参赛表演。后经文化站、文化艺术协会研究决定授权被告周钦生的影楼负责晚会的全程拍摄工作,被告周钦生为晚会赞助1000元。两场预赛放在高家岭镇包丰村委会举行,均由被告周钦生影楼跟踪拍摄。

    2010年9月21日,决赛暨颁奖晚会举行,晚会凭票入场。原告张连生应高家岭腰鼓队(参赛团队之一)邀请为该队拍摄,晚会开始前,被告见原告携带摄影设备入场,即向艺术协会会长杨某询问是否授权其他人拍摄,杨某说没有,同时找到原告说明该晚会授权给被告影楼拍摄,其他人不得拍摄。原告称自己应邀给腰鼓队拍摄留念,拍两张就走。杨某将此答复告知了被告周钦生。在腰鼓队表演完后,原告张连兵仍在一直拍摄,被告周钦生影楼的工作人员盛爱胜见状找原告理论,继而两人发生口角并扭打起来,被告周钦生见状朝着原告踢了三脚;扭打过程中,原告照相机零件散落。之后,在众人的劝解下,双方停止了扭打,原告当即向高家岭派出所报警,鄱阳县公安局调查后,作出对被告周钦生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对原告张连兵人身和财产损害未作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明知被告方为晚会的赞助了经费,且是组织方唯一授权的拍摄方,仍然不听劝阻进行拍摄,对引起纠纷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方在得知原告到晚会现场拍摄时,本应通过晚会组织者处理此事,不应自己进行阻拦,以致双方发生扭打,对纠纷的引起负主要责任。事后,公安机关对双方纠纷进行了处理,被告方受到了治安处罚,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方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要求,由于原告未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医药单据,也未提供关于财产损坏的评估证据材料,故也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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