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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高级白领贪婪“揽钱”近千万获刑14年
发布时间:2011-08-24 16:45:55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鸿光)   8月24日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司高管职务侵占案,被告人马东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150万元。追缴马东的赃款,其中职务侵占罪犯罪部分发还被害单位;非国家工作人员犯罪部分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2005年9月1日,年仅21岁、拥有硕士学位的马东,受聘世界五百强企业的荷兰道克怀斯重大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克怀斯公司)任公司驻华代表经理(实为总经理)一职,并通过中智派遣办理了用工手续。道克怀斯公司为打开中国市场,希望通过设立上海代表处来获取相应运输业务,马东以他优秀的学历和专业知识,坐上了驻华代表处的“头把交椅”位子。

    据马东介绍任职期间,他每年的年薪近百万元,已在上海购置了两套价格不菲的房产,其中一套地处上海松江佘山的中心别墅区的独幢别墅。却仅仅过了5年,他就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折合人民币计780万余元,非法收受他人美元29万元,折合人民币213万余元,而送上法庭刑事被告席。

    面对检察机关指控,马东辩称被指控的用于个人房屋装修、购买家电、亲属乘坐飞机、妻子医疗费和就读EMBA学费95.3万余元系职务侵占,不符合事实,认为这些费用是经过道克怀斯公司原财务总监Stefan Malfliet等人同意和授权使用的,并通过历年的内外审计。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虚构特尔玛斯海油工程有限公司、Ocean公司侵占道克怀斯公司佣金美元54万余元和46万余元,也不符合事实;上述两家公司未将中介费美元33.5万余元,汇入他个人账户。检方指控他收受朗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贿赂美元29万元,也不符合事实,其中13万元未划入个人账户,另外美元16万元是他个人借贷款。

    辩护律师也认为,除马东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朗东公司美元16万元外,对其余指控均认为事实不清,强调马东在境外开设的账户名为“Ma Dong”,而涉案账户的户名则为“Dong Ma”按照银行惯例账户户名不一致,钱款是不可能打入账户的。声称证据不确凿,不应以犯罪论处,还认为马东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情节。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9年间,马东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房屋装修、购买家用电器等发票、亲属乘坐飞机费用、妻子医疗费等,分别以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务费的名义,在道克怀斯公司上海代表处报销,侵占公司资金49.19万余元。2009年5月至10月间,马东再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自己就读的EMBA费用,以业务咨询费、参会费、差旅费等名义,化整为零后予以报销,侵占公司资金及46.12万元。马东在业务中还虚构特尔玛斯公司、Ocean公司为经纪人,分别侵占道克怀斯公司美元100余万元,从中他个人分别获取美元33.5万余元。此外,马东还收受友谊经纪公司美元13万元,还要求对方将钱款划入他名下设在美国EAST WEST银行的个人账户内。收受朗东公司美元16万元,先转入另外一家船运公司后,再汇入他名下设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户内。

    法院认为,马东采用巧立名目、化整为零、未如实入帐的方法报销费用,欺骗历年财务审计人员,而不能得出马东的上述行为属合法或不构成犯罪。涉及马东在境外银行的英语名字,只是中国与外国的表述各有不同。中国对姓名的表述是姓在前名在后,而西方是名在前姓在后。涉及收受朗东公司美元16万元,对方公司系按马东要求打入他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

    法院还认为,马东系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任职公司钱款共计780余万元,数额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231余万元,数额巨大。该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尽管马东在被传唤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但在本案侦查、起诉、直至庭审阶段,马东却拒不认罪,缺乏自首的特征,不能以自首论处。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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