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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妇感情破裂 三诉离婚终获准
发布时间:2011-08-25 10:51:0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许舫逊)   2011年8月2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予原告肖琪与被告陈列军离婚。原告肖琪付给被告陈列军生活帮助款等共行5167元。

    肖琪与陈列军于200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4年10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常为家务事争吵。2007年5月31日,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均同意离婚且无债权债务关系,并办理公证。2010年9月28日,肖琪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列军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备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仍未改善。2011年6月,肖琪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列军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予以支持。被告无固定收入来源,身患残疾,生活困难,原告为退休工人,有固定收入,故原告应给予被告生活适当帮助,原告付给被告生活帮助款2000元。2006年被告因伤在医院住院的医药费等6309元,由被告女婿代付的,被告陈列军偿还该医药费,由原告付给被告3154元。原告在银行有存款25.93元,原告付给被告13元。以上各项合计人民币5167元。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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