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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野猪私设高压电网 小偷窜逃触电身亡
发布时间:2011-08-25 14:30: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姚义良)   野猪频繁出没稻田,村民私设高压电网打野猪,外乡人偷生姜被发现后慌忙逃窜,不慎触电身亡。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危子兴、张耀华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查明:2010年11月19日上午,被告人危子兴、张耀华商量好晚上在王桥镇塘下村瓦塘村小组打野猪。当天下午两被告人将电线牵到瓦塘村南下垄田畈上渠道沟处,并插上告示牌,将电线接到放在被告人危子兴家里的电流升压机上,并于当晚18时许告知了村民。晚上20时许,两被告人将电源接上。晚上22时许,何武辉(被害人)在王桥镇塘下村瓦塘组偷生姜时被失主发现,便往田畈上逃跑,碰上了两被告人架设的电网,触电身亡。两被告人接到报警声后来到现场,发现触死了人,便将何武辉尸体移至南垅坡山上,随后便将电线收掉。经法医鉴定,死者何武辉系属遭遇电击致死。

    另查明,被告人危子兴、张耀华分别于2010年11月27日、30日到东乡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双方于2011年1月7日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并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对两被告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危子兴、张耀华私设高压电网打野猪,危害公共安全,致使被害人何武辉遭遇电击致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被告人装设电网后向村民发布了通告,并在现场插了告示牌,主观上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两被告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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