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尊敬)
一位年逾七旬的老人,路过一座简易桥梁时不慎坠落身亡。8月24日,江苏省睢宁法院审结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死者卢书翠的亲属因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卢老太系从事发桥梁坠落身亡而遭败诉,索赔14万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0年1月22日,年逾七十的卢书翠赶集回家驾驶人力三轮车途经该县梁集镇的“新建桥”时,不慎连车带人一起跌到该桥东面的护坡上,当场严重受伤,后被送往县中医院抢救3天不治死亡。卢老太的亲属认为,卢老太驾驶三轮车经过“新建桥”时,因桥面不平,加上该桥护栏缺失,不幸从桥面跌落至桥底,其亲属的死亡是由于桥梁管理部门对桥面相关设施缺损及管理不善造成的,故将该县水利局、梁集镇政府、公路管理站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近14万元。三被告一致认为其不是事发桥梁管理机关,对卢老太是否从上述桥梁坠落身亡存有疑问。
法院审理后认为,卢老太亲属主张卢老太驾驶三轮车途经三被告管理的“新建桥”,因桥面不平、护栏缺失,导致卢老太从桥上跌落死亡,其应当证明卢老太系从桥上跌落而死亡;再证明该桥梁的责任主体存在过错。原告方虽然提供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但证人仅看到桥下有人受伤,并未看到卢老太是如何掉下去的;最关键的目击证人陈述卢老太系驾驶三轮车从桥上缺失的护栏处掉下去,而其陈述与原告亲属主张卢老太是牵着人力三轮车过桥时发生的事故相矛盾。故法院认为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卢老太从桥上跌落死亡的事实,在告知原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