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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司法群众路线 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作者:朱圣洪   发布时间:2011-08-26 10:23:45


    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强化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是人民法院做好各项工作,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不断取得事业成功的根本保证。可以说,人民法院既是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坚持司法群众路线,要求我们必须养成为人民群众,向人民负责的工作作风,养成深入基层、体察民情的习惯,想问题、办事情始终着眼于人民群众。只有坚持司法群众路线,我们的工作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笔者作为最基层法院的一名法官,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与群众打交道的。法庭的工作如何践行司法群众路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司法群众路线的意识,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我们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因此,我们要紧紧围绕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法院工作主题开展各项工作。

    其次要加大巡回审理力度,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法庭审理案件,只要不是矛盾激化的案件,都应在基层村委会、综治办开庭审理,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将法律送下乡。包括送达时也做到与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接触,倾听他们的意见,适时抓住调解的机遇,加强巡回审理案件,及时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

    三是要加大人民陪审员参审力度,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人民陪审员大部分是基层的工作者,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言行能较快融入群众,为群众所接受。通过陪审员释法讲理,并帮法庭做好庭审调解工作,既能较快地处理好案件,又能做好法官与群众沟通的纽带,增强法院工作的可信度。

    四是要坚持能动司法,要求干警依据法院的职权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按照“民诉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造成一些群众不懂法律的规定,埋怨法院不进行调查案件就判下来了。因此我们法庭对一些案件主动要承办人参与调查,引导当事人如何举证,保护自己的权益。

    五是要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按院里安排,在辖区进行法律宣传,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将法律送到乡村、学校、厂矿,力求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六是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法庭在审理案件中,不仅仅是要考虑到程序法和实体法的适用,还要考虑社会效果。也就是说依法判决是前提,但应尽最大的限度去维护社会稳定。目前农村还有一些事情从法律角度是可行的,但从社会的角度却难以接受。如我们去年审理的原告李某诉被告滕某离婚一案,因双方离婚案件引起保险合同纠纷,从一审打到中院二审,双方互不相让,又是第二次诉请离婚,按法律来说符合离婚的条件,可判决准予离婚,但因该案在社会上反映强烈,因此,经合议庭慎重讨论决定第二次还是判决不准离婚。事后不久,通过法官回访并与当地基层组织干部共同做工作,原、被告双方重归于好。这个案件的处理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当地干部群众讲法院办了一件好事,拯救了一个家庭。因此,我们审理每一案件要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为一名基层法官,我们要切记亲民、便民、利民、为民的群众观念,切实践行司法群众路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把司法为民的观念根植于我们执法办案的意识中去,努力审理好、执行好每一件案件。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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