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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厂区内被撞致残 诉至法院获赔6万余
发布时间:2011-08-26 10:55: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史少华)   2011年8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付给原告龚自成人民币62948.36元;原告龚自成应返还被告皮国辉人民币23626.65元;驳回原告龚自成对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开心汽运有限公司的诉讼。

    2010年11月11日18时15分,皮国辉驾驶货车在丰城市某瓷厂干燥厂厂区公路十字路口经过时,将通过路口的该厂员工龚自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撞倒,致使龚自成受伤、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龚自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诊断为:右桡骨小头开放性骨折;右下尺桡关节脱位;右前臂伸肌腱断裂;4、右前臂屈肌群部分数列;5、右肱桡肌断裂;6、右肱三夹肌部分断裂;7、右桡神经损伤;右尺神经损伤;右肘部软组织挫裂伤;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住院109天,医疗费为23627元(皮国辉支付)。经交警部门认定,皮国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龚自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经法检鉴定,龚自成因交通事故所致右尺、桡神经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建议给予二期手术费用8000元;其损失工作日评定为360天(自受伤之日起)。双方就赔偿未能达成协议,故龚自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55070元。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审查,合法有效,被告皮国辉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肇事车登记车主虽为被告汽运公司,但该车系被告皮国辉以分期购买、所有权保留方式即融资方式购买租赁使用,与汽运公司形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不同时存在挂靠经营关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的由被告皮国辉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被告皮国辉造成原告龚自成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原告龚自成的诉请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支持,但赔偿金额应依法核定。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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