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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撞上电动车 九级伤残电动车主获赔13万
发布时间:2011-08-26 11:31:54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胜)   2011年8月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太平洋财保南昌公司依照交强险、商业险的约定对被告郑小武造成原告丰小秋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付给原告丰小秋人民币129239元,被告郑小武赔偿原告2621元。

    2010年8月19日下午14时许,郑小武驾驶轿车由党校往杨柳湖方向,行驶至沿江路望江酒楼附近时,与丰小秋驾驶的无牌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受伤后,丰小秋先后在丰城市人民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共住院30天,用去医疗费34151元。经交警部门认定,郑小武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丰小秋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法医鉴定,丰小秋构成九级伤残,建议给予丰小秋后续治疗费37000元。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审查,合法有效。被告郑小武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太平洋财保南昌公司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和与被告郑小武之间商业险合同的约定,对被告郑小武造成原告丰小秋的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原告丰小秋请求赔偿的项目应依法确认,但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或与法律规定不符的部分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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