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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泳者”成为捍卫合法权益的“勇者”
作者:汤民华 发布时间:2011-08-29 09:19:33
炎炎夏日,在游泳池畅游一番,这感觉绝不亚于吹空调。适逢暑假,游泳的人数增多,游泳过程中难免会遇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情形。如何让“泳者”成为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勇者”,法官就此做如下提醒:
※“氯气”难闻,可向卫生监管部门投诉 案例:高考过后,酷爱游泳的小李几乎每天都会去游泳馆。最近,游泳馆充斥着一股难闻的氯气味道,而且小强每次游后都感觉自己身上粘呼呼的,很是难受。小李找到管理者要求换水,遭管理方拒绝。 法官解析:本案中,小李可去卫生监管部门投诉以获得救济。卫生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对游泳馆实施监督检查,如果发现池水余氯浓度确系超标,会责令其整改,如整改后还未达标,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其停业整顿,并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甚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法官提醒:消费者发现游泳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泳者”服务的工作、消毒剂无卫生许可批件或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都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慎滑倒,游泳馆管理方得负赔偿责任 案例:老张曾是省队游泳队员,斩获不少荣誉,退役后,出于对游泳的爱好,经常会去小区内的游泳馆游泳。近日,老张游泳后在换衣间冲洗时,由于地板未附有任何防滑设施,老张未站稳,摔倒在地。工作人员及时将老张送到了小区附近的医院。经过医生检查,系小腿轻微骨折,医生建议留院观察。后老张痊愈,共支付医疗费3542元。老张要求游泳馆支付该笔医疗费,遭拒绝,双方对簿公堂。 法官解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一方面,游泳馆作为经营主体,应在地板上铺上防滑垫,以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保障游泳者的安全。而游泳馆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另一方面,老张对其受伤也存在着一定的过错。故双方应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海滨浴场丢手机 保管者得负赔偿责任 案例:小强夫妇到某海滨浴场游泳,将随身携带的Iphone4手机放在包里交给海滨浴场的物品保管处寄存,并交了20元的保管费且领了一把储物柜钥匙,小强当时并未告知保管处寄存的物品是Iphone4手机。一番畅游后,小强打开储物柜发现手机丢失,与保管处交涉要求其赔偿。保管处认为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双方遂发生了纠纷,经多方调解未果,无奈小强只好一纸诉状递交法院。 法官解析: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一、寄存处是否应该赔偿小强的损失?二、寄存处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在哪里?依据合同法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寄存处没有妥善保管小强的手机等财务,应对小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寄存处是不是要赔偿小强所有的损失呢?合同法还规定,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如未声明的,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小强并未履行声明义务,向保管人说明其寄存的是Iphone4手机,故其只能获得一般物品的赔偿款。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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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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