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周碧锋)
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场支付定金,后发现房屋产权非出卖人本人所有,遂解除双方订立的买房协议,在遭到拒绝后以卖方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日前,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万秀琴返还原告周益琴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2日,周益琴、万秀琴在房介信息中心的介绍下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坐落在东门老供销社1单元2楼房屋一套,购房总价88000元。原告当即给付被告10000元定金作为预付款,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后原告在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到该房屋产权所有人非万秀琴,而系其公爹李林盛所有,遂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10000元,遭到被告拒绝,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照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房屋所有权人以房管部门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为准。被告出卖的房屋为李林盛所有,其与原告订立卖房协议时又未出具李林盛的授权委托手续,故被告将该房出卖给原告为无权处分行为,双方订立的合同视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原告周益琴在权利人李林盛作出追认之前行使合同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销通知到达被告后双方的合同已撤销,被告应返还原告定金(预付款)10000元。对于原告以违约为由要求被告依据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20000的诉讼请求,因违约定金罚则的适用以双方订立的合同有效为前提,而该案中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合同自始未发生效力,定金罚则不予适用。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