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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一供电公司车管所长吃回扣获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1-08-29 15:48:50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西磊)   山东菏泽供电公司原车管所长张燚厚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为公司及下属三产单位购置车辆及旧车处置过程中,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回扣、好处费,为他人谋利。2011年5月,张燚厚在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审,一审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非法所得74800元予以没收。后张燚厚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日前,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张燚厚在任菏泽供电公司车管所所长期间,于2006年至2010年,利用职务便利,在为本单位、菏泽光源电力有限公司等下属单位购买车辆的过程中,非法收受、索取多家汽车销售公司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并利用负责旧车处置、报废工作的职务便利,违反程序规定,擅自以低价处置财产,非法收受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回扣、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4800元。

    法院认为,张燚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其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构成受贿罪。且部分事实存在索贿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赃,归案后如实坦白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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