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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客”大打出手 出租司机客运人员各担责
发布时间:2011-08-29 16:13: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许道锋)   为争夺乘客,出租车司机与客运人员在街头大打出手。近日,安徽宣城市中院审结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2010年10月3日,王永青在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中路将出租车停下带客,被客运班线护线员蔡立新发现,蔡即坐到王车内不让乘客上车,王将蔡拉出,蔡又拦在车前用雨伞敲打车头。王遂下车与蔡发生拉扯,双方均受轻微伤。事后蔡立新住医院治疗。当月30日,泾县公安局向王永青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缴纳罚款200元。后蔡立新向泾县法院起诉,要求王永青赔偿各项损失6763.3元。

    泾县法院依据相关标准,对双方损失进行计算,确定蔡立新损失共计4507.78元,王永青损失523.18元。根据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以及处罚决定,泾县法院认为以王永青和蔡立新分别承担70%、30%责任较为合宜。故判决王永青赔偿蔡立新2498.5元。蔡立新不服,提起上诉。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蔡立新与王永青因“抢客”发生争执,相互致伤,双方均有过错,应相互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原审判决王永青承担70%的责任,蔡立新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原审对各项损失的计算正确。故驳回蔡立新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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