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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退租房主拒还押金 法官调解定纷止争
发布时间:2011-08-30 11:28:47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夏 李泽文 叶丹)
房屋租赁期满后,租客多次要求房主退回押金遭拒,无奈之下将房主告上了法庭。2011年8月29日,山东省藤县法院民一庭当天受理并调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力促房主梁丽蓉自愿当庭履行返还租房押金义务,实现了和谐司法目的。
2010年8月12日,原告欧传丽与被告梁丽蓉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被告梁丽蓉将其房屋的一楼出租给原告,预交押金1000元,合同期限为一年。协议书写明: “如果乙方不再租住时,室内物品完好无缺,而且房间一切垃圾都打扫干净,甲方则如数退回押金给乙方”。合同期满后,原告按约将租房内的垃圾物打扫干净后退租,要求被告按合同退押金时被拒绝,原告经多次向被告追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预交的押金。 承办法官在与被告进行交谈后,得知原、被告双方产生纠纷的起因是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某一条款的理解有歧义。庭上,主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解释说明合同中产生歧义的条款,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被告梁丽蓉自愿当庭退给原告欧传丽押金1000元。至此,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最终以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的方式得到了及时而圆满的解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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