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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电视起纷争 伤及无辜各担责
发布时间:2011-08-30 11:38:58
光明网讯(通讯员 刘静)
男子上门为店主安装电视机接收器,因与店主意见不合发生冲突,争执过程中伤及无辜,伤者追偿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929.71元。2011年8月18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承担百分之五十的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88.6元。
2010年5月6日,蒋云莲之子找来肖峰到其经营的商店安装电视机接收器,两人因意见不同发生冲突,在争执过程中打伤前来劝架的蒋云莲。原告蒋云莲向被告肖峰索要赔偿未果,便诉至法院,要求肖峰赔偿原告所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929.71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蒋云莲之子与被告肖峰因安装电视接收器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伤及原告,两人对原告的损害均存在过错。因此,被告肖峰与蒋云莲之子各应承当百分之五十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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